刘澄清:不要因为现金贷,就抹杀数字金融在金融改革中的作用|专栏

刘澄清:不要因为现金贷,就抹杀数字金融在金融改革中的作用|专栏

 

文 | 刘澄清

 

“现金贷”监管框架终于落地了。

 

总体来说,政策制定和监管部门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的通知”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对民间金融在数字技术推动下的实践进行了甄别,肯定了这种“数字微贷”从某种意义上 “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通知”指出了我国特有的“现金贷”特征是“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但这些特征中,除了第一和第三个特征外,其他两个正好是服务于低收入群体的经典微型信贷的特征。

 

“现金贷”的主力产品是单笔500-1000元超小额纯信用贷款,大多数产品的期限在7天以内,如果能够将其正确引导到数字微贷,甚至数字普惠金融框架内,放贷平台和机构能够遵循财务绩效和社会绩效的双重目标及客户保护原则,则这样的数字微贷探索和实践是非常有意义的。

 

半个世纪以来,全球探索者和先驱试图要破解的微型信贷和微型金融帮助20多亿贫困和低收入群体的难题,今天可能可以通过金融科技的力量,让普罗大众尤其是贫困、低收入群体和小微企业得到普惠金融的阳光雨露,获得方便、快捷、可持续、负担得起的优质金融服务。

 

与传统金融不同的是,在普惠金融框架内,无论是经典微型金融还是数字微型金融,监管的原则应该是让产品和服务及模式得到充分创新和实践后,才出台监管框架。这样,就可能避免将创新和新产品和服务扼杀在摇篮中。这是全球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探索和实践得出的对微型金融和普惠金融的监管原则。

 

因此,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与实践者及研究者的交流、沟通与对话,对普惠金融体系建设至关重要。如果没有以上三方达成共识,任何单方面的推动或创新和实践都不会成功。无论是国际经验,还是我国20多年实践和经验,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面向普惠金融的重点和难点服务对象,大多数的产品和服务并不是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设计和提供的,尤其是传统大金融机构在这一领域并没有优势。

 

国际上经典的微型金融机构都是从民间借贷或民间金融获得启发,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从试错中找到服务这些小微企业、中低收入或贫困群体的商业可持续与社会影响双重目标的模式。今天数字技术推动的普惠金融发展,更需要试错的机会,因此,在扶贫攻坚、推进普惠金融国家战略过程中,没有脚踏实地的实践、学习、再实践、再学习的精神是不切实际的异想天开的做法。

 

撇开“现金贷”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就其产品和服务而言,它本质上属于“数字微贷”的产品和服务范畴,是我国过去20多年微型金融产业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或没有应有发展的市场催生的结果,更是在金融科技的推动下,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的一次金融创新和实践。如果引导正确的话,它将大大促进我国微型金融产业的发展。普惠金融是从微型信贷、微型金融发展而来的,没有微型金融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普惠金融发展将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从“通知”中可以看出,监管层还是倾听了实践者及行业专家的呼声和建议,从“现金贷”暴露出的“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奇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针对性的进行整顿和规范,防止数字技术条件下负面因素产生的共振与乘数负面影响而产生更大风险。

 

值得可圈可点的是通过这次“现金贷”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监管层强化了对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客户保护的措施。这些监管指引符合国际普惠金融客户保护原则(CPP),包括:

1)设计合适的产品和服务的原则

2)透明报价原则

3)避免过度负债原则

4)公平对待客户原则

5)客户隐私保护原则

6)有效投诉机制原则

从微型金融与普惠金融发展的经验看,政策制定者与监管更应该重视以上关键的客户保护原则和客户教育,规范和引导机构和从业者遵循客户保护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改革和发展是硬道理。我国数字金融和普惠金融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的关注。我们的实践和监管及行业发展将影响全球普惠金融的发展。行业,包括政策制定和监管者需要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建设。

 

不能出现了一个“现金贷”产品,就对数字金融产品和服务在我们金融改革中的作用和地位抹杀。对待现金贷,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解释。这是正常的,但行业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及研究者需要有前瞻的眼光和配套政策的引导。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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