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农民工141万工资 被判犯罪获刑并处罚金

工程主体完工后,项目部负责人丁某未能支付141万元的农民工工资。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丁某仍未能支付。

工程完工未支付农民工工资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丁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获刑并处罚金。

丁某为中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负责人,2015年3月起开始承建新民市公主屯镇时代新城,此工程项目转包给赵某、王某二人雇用农民工建造。

2015年10月6日,时代新城主体完工,丁某未能支付工程中农民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41万元。农民工到新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报案,2015年10月14日,新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责令丁某在2015年11月5日支付农民工工资141万元。

截止于2015年12月28日,丁某支付部分农民工工资,但尚拖欠新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应急农民工工资资金30万元。

2015年11月27日,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0万由清欠办垫付

2017年3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丁某已将新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款141万元全部支付给农民工代表梁某、姚某、金某、刘某,其中有30万元是丁某于2016年向新民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借用,并由新民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垫付归还农民工工资。

2017年9月26日,丁某已归还新民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0万元,并于2017年9月26日向新民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了还款计划承诺书,剩余20万元定于2018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对此新民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表示同意。

构成自首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丁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能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丁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

丁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达到141万元,且劳动者人数较多,应酌情从重处罚。丁某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丁某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缴纳罚金,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可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所以对丁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丁某一审被认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